(2016)鄂030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守祥与柯胜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祥,柯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938号原告:杨守祥,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柯胜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杨守祥诉被告柯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杨守祥诉称,2015年3月1日,被告柯胜强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9月1日前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柯胜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是原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柯胜强住所地是十堰市张湾区,故该案应当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柯胜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陈亚明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