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宏生与郭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生,郭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63号之一原告:高宏生。被告:郭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生诉被告郭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宏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宏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宏生负担。审 判 员 黄桂武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