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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罗卫星与杨青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卫星,杨青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999号原告:罗卫星,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9042109432。被告:杨青根,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卫星诉被告杨青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卫星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杨青根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卫星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杨青根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罗卫星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陈文平代理审判员  游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