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94号原告: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4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37127R。法定代表人:梁城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原告天津中艺恒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提成款7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10月11日入职廊坊恒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恒诚公司),后廊坊恒诚公司将被告派遣到原告下属部门金融部工作。在职期间,金融部居间成功介绍了唐山清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清泽公司)融资700000000元业务,原告据此获得唐山清泽公司支付的居间服务费4200000元,原告亦向被告发放了提成款714000元。该笔4200000元款项后来作为业务往来款由原告转给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6年1月20日被告在廊坊恒诚公司离职,亦在原告处离职。之后,因唐山清泽公司涉嫌骗取贷款被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向原告查扣此笔居间费,后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退还了居间费4200000元,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出示了相关手续。至此,因原告获得的居间费被索回,故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返还提成款714000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提成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云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云户籍地为河北省,其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北省XX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履行引发之纠纷,应当适用上述规定,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郑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