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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988号原告:包某某,女,43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邻水县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48岁,汉族。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包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