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淑云、李兰芳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云,李兰芳,李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女,192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国清(申请执行人王淑云长子),1950年4月2日出生,天津市人,天津市自行车钢材改制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兰芳,女,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女子监狱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兰玲,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天津市新生医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王淑云与被执行人李兰芳、李兰玲赡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云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4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