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公平与盘进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公平,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黄公平。被执行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锦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公平与被执行人盘锦兴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1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关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