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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宁某、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宁某,聂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438号原告马某,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宁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聂某,女,1969年10月17日,公民身份号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原告马某诉被告宁某、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0一七年五���三日书记员  胡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