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宁某、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宁某,聂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438号原告马某,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宁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聂某,女,1969年10月17日,公民身份号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原告马某诉被告宁某、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以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0一七年五���三日书记员 胡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