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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匡科清、匡克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科清,匡克胜,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匡科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匡克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静,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匡科清与被执行人匡克胜、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匡克胜、赵静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