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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程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刚,男,1996年6月1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刚犯盗窃罪,被告人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程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刑罚适当,上诉人程刚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刚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荣武审判员  刘 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