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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开封家威门业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开封家威门业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姚某,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388号。法定代表人:张克嘉,行长。被执行人开封家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工业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全。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生,住开封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92年1月26日生,住开封县。被执行人夏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开封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开封家威门业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姚某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姚某称,开封县国用(2012)第0801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其中有466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姚某所有,开封家威门业有限公司私自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法院不能强制拍卖(执行)。经查,开封县国用(2012)第08011号土地使用权属开封家威门业有限公司所有,异议人姚水旺向本院提交的转让协议中,甲方为开封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被执行人开封家威门业有限公司并无关系且签订的该协议没有加盖公章,不是开封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行为,另异议人姚某提交的两份收到条中分别为刘某与王某甲个人签名,二人均是个人行为,与本案被执行人开封家威门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故异议人姚某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姚某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梁成勋审判员  秦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