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1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志荣与绵阳博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荣,绵阳博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843号原告:肖志荣,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绵阳博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聂朝辉。被告: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磨盘山。法定代表人:童家禄。被告:向冰,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肖志荣与被告绵阳博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肖志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洪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