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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舒城县盛宏陶粒厂与上海常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舒城县盛宏陶粒厂,上海常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267号原告:安徽省舒城县盛宏陶粒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晴藕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49875979(1-1)。负责人:盛启稳,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生,该厂业务经理。被告:上海常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847号2幢1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398369X。法定代表人:刘华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舒城县盛宏陶粒厂诉被告上海常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舒城县盛宏陶粒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舒城县盛宏陶粒厂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舒城县盛宏陶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安徽省舒城县盛宏陶粒厂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查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