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勇、陈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勇,陈子军,蔡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03号申请人钱勇,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申请人陈子军,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蔡显华,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钱勇因与被申请人陈子军、蔡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陈子军、蔡显华所有的价值30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钱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陈子军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XX路XX号的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谭梦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