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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字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胜军与陈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军,李连芹,刘莹莹,朱永芳,刘胜春,陈喜,高德文,高德民,高胜民,德惠市朱城子镇兴隆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1441号原告:刘胜军,住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原告:李连芹,住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原告:刘莹莹,住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友,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芳,住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镇。被告:刘胜春,住德惠市朱城子镇。被告:陈喜,住德惠市米沙子镇。第三人:高德文,住德惠市朱城子镇。第三人:高德民,住德惠市朱城子镇。第三人:高胜民,住德惠市朱城子镇。第三人:德惠市朱城子镇兴隆堡村民委员会,地址:德惠市朱城子镇兴隆村高家屯8组。原告刘胜军、李莲芹、刘莹莹诉被告朱永芳、刘胜春、陈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刘胜军、李莲芹、刘莹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军、李莲芹、刘莹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胜军、李莲芹、刘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返还原告1850元,由原告负担185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48元。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