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潼南区益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肖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区益浩建筑设备租赁站,肖旋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394号原告:潼南区益浩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21号1幢1单元1层11号,注册号500223600098803。经营者:黄益勇,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系黄益勇之子),汉族,1986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肖旋林,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区益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肖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南区益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区益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潼南区益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