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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谭秋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秋英,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南检公刑诉[2016]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秋英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富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秋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秋英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民兴路一民宅内储存爆竹,直至2016年10月25日,民警到现场查处,发现大量爆竹,其中一本万利特红炮(产品编号:07号)有3件共15卷,一本万利多彩电光炮(产品编号:005号)有3件共432卷,两种鞭炮含烟火药量共计8474.412克。被告人谭秋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秋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港南区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现场核查结果告知书、港南区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场核查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承诺书、户籍信息;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谭秋英的供述;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秋英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秋英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秋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秋英虽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行为,但并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其犯罪情节尚属较轻,且其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秋英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一本万利特红炮(产品编号:07号)3件共15卷、一本万利多彩电光炮(产品编号:005号)3件共432卷,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梁法贵人民陪审员  岑仙兰人民陪审员  邱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储存、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八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