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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贾连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贾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72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贾连,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居民,户籍住址镇原县城关镇原州,现住镇原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镇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周西龙。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贾连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贾连及辩护人周西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贾连于2015年2月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镇原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金穗准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5000元。2016年9月27日,郭贾连一次性从该信用卡透支14939.48元,应还款日为2016年10月27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郭贾连自认为该信用卡已到报废期限,加之自己也无力归还,因此一直拖欠未归还透支款额。从2016年10月30日开始,中国农业银行镇原县支行工作人员慕某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上门催收的方式催促郭贾连尽快归还银行欠款,郭贾连要么敷衍、要么故意不接听电话,逃避农行工作人员催收透支款额。在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农行镇原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被告人郭贾连之父贾义郭于2017年3月17日替郭贾连归还了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款额及利息16009.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贾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慕某、田某、申某证言,信用卡交易明细,现场勘查笔录,业务凭证,金穗准贷记卡催收通知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贾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贾连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了全部欠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贾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宇建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