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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俊、李开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李开弟,白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俊,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李开弟,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白海南,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俊与被执行人李开弟、白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李开弟、白海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俊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开弟、白海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开弟、白海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李开弟、白海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94元,申请执行费89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开弟、白海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俊在发现被执行人李开弟、白海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37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大敏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孔和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