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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大珍、颜海鸥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大珍,颜海鸥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特79号申请人:张大珍,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颜海鸥,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张大珍与被申请人颜海鸥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张大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监护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大珍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大珍撤回申请。审判员 吴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玉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