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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程力与黄培文、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力,黄培文,付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民初1253号原告:程力,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黄培文,男,1983年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被告:付蕾,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程力与被告黄培文、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培文、付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欠条约定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黄培文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5日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希望原告可以帮帮自己,于是原告出于好心便借给被告49000元,并让被告给自己打了一张借条。2015年6月9日被告再一次找到原告称自己还需要一些钱用于资金周转,于是又从原告处借走了52000元,被告共从原告处借走了101000元。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中约定被告于2015年6月14日之前还清所有借款,如果逾期不还利息按银行三倍利息计算。但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对还钱一事只字不提,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所有借款,被告都一拖再拖不愿支付。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程力与被告黄培文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份,黄培文曾向原告借款未还。2015年6月9日,被告黄培文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程力52000元,于2015年6月14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按银行三倍利息计算,押老婆购房合同一份为抵押。到了2015年6月14日,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尚欠32000元未偿还,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黄培文所借原告程力52000元,有黄培文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逾期不还,按银行三倍利息计算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2015年6月14日前还清,届时仅偿还20000元,尚欠32000元未还,逾期未偿还部分应按约定计付利息。黄培文向原告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付蕾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黄培文和付蕾夫妻二人共同清偿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培文、付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力32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三倍利率从2015年6月15日起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程力负担450元,黄培文、付蕾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