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香鲜水果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香鲜水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2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志莹,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香鲜水果店,经营地址在珠海市香洲。经营者林国森,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6〕20161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香鲜水果店于2016年9月6日未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店铺擅自超出经营店址门、窗、外墙经营水果,超出经营地址面积7.2平方米,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香鲜水果店罚款人民币72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香鲜水果店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720元,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珠香执罚字〔2016〕20161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4.询问调查通知书;5.现场笔录;6.立案审批表;7.行政处罚告知书;8.催告书及送达回证;9.营业执照信息;10.现场照片;1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2.组织机构代码证;1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均为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珠香执罚字〔2016〕20161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香鲜水果店,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香鲜水果店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后,至今仍未缴纳罚款人民币72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6〕2016120206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20元)。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杜满秀审判员 邓云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