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甄健文、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健文,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谭伟明,周源斌,许仲娇,余洁婷,周海铭,邓慧源,谭松柏,邓碧华,谭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甄健文,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燕旭,董事长。被执行人: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沿江东路***号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许仲娇,总经理。被执行人:谭伟明,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周源斌,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许仲娇,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余洁婷,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周海铭,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邓慧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谭松柏,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邓碧华,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谭军明,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车下公司)、谭伟明、周源斌、许仲娇、余洁婷、周海铭、邓慧源、甄健文、谭松柏、邓碧华、谭军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705执371号]过程中,被执行人甄健文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甄健文称,请求停止对登记在异议人甄健文名下位于开平市××路××房屋的拍卖。贵院受理的(2016)粤0705执371号执行案,异议人是被执行人。案件执行中,评估拍卖登记在异议人甄健文名下位于开平市××路××房屋。该房屋是异议人唯一一套住房,异议人与家人在该房屋居住和生活,是异议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上,贵院在执行中,只能查封该房屋,不得拍卖、变卖该房屋,或者将该房屋抵债。为了保障异议人及其家属的居住权利,请求贵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拍卖。异议人甄健文提供的证据有:1.甄健文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主体资格;2.房产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开平市××路××房的权属人是异议人,是异议人唯一一套房屋;3.用户消费清单复印件,用以证明异议人居住在开平市××路××房;4.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电费业务信息复印件,用以证明异议人居住在开平市××路××房。申请执行人中盈公司称,一、异议人所有的202房并不是唯一住房,谈不上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异议人甄健文虽然名下登记只有一间提出异议的202房,但从甄健文身份证的住址(开平市××办事处××路××)可推断,其他家庭成员至少拥有一套或更多的房屋。据此,异议人提出202房是唯一一套住房,是其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是不能成立的。二、即使执行房产系异议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不是只可以查封不得处置。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规定)第二十条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根据法律的适用原则之一,新法优于旧法。另外,异议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退一步说,若果异议人名下的202房屋确系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异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综上所述,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裁定驳回异议人甄健文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本院(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代偿款3377811.46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二、谭伟明、邓碧华、许仲娇、余洁婷、周海铭、邓慧源、谭军明、甄健文、周源斌、谭松柏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共同在最高限额6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如开平市天车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偿还债务,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在折价、拍卖、变卖周源斌提供抵押的位于开平市三埠新昌路43号1幢303房和开平市长沙区三江大道海伦堡17号楼46座1号房所得价款中,在最高限额4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天车下公司、谭伟明、邓碧华、许仲娇、余洁婷、周海铭、邓慧源、谭军明、甄健文、周源斌、谭松柏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盈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粤0705执3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源斌所有的座落于××路××房屋、开平市××大道××楼××座××号房屋;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甄健文所有的座落于开平市××区××路××202房屋;三、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邓碧华所有的座落于开平市××大道人民西路××首层××、××杂物房、××路××502房屋;四、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谭伟明、邓碧华共有的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大道人民××路××号杂物房;五、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许仲娇所有的座落于开平市××曙光东路××幢首层。本院还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粤0705执371号之二通知书,通知各当事人,本院拟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天车下公司、谭伟明、周源斌、许仲娇、余洁婷、周海铭、邓慧源、甄健文、谭松柏、邓碧华、谭军明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本院(2015)江新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异议人甄健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座落于开平市××路××房屋是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唯一住房为由,要求停止拍卖。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的部分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对于修改部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的规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因此,异议人甄健文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甄健文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