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田某某、咸阳易通隆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田某某,咸阳易通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45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田某某。被申请人咸阳易通隆物流有限公司。王某与张某某、田某某、咸阳易通隆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田耨某、咸阳易通隆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对登记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渭城区抗战路西侧双保御水苑2号楼1单元23层1号、渭城区东风路亨里锦绣城15号楼1单元7层10704号和登记在田某某名下位于渭城区朝阳一路风和日丽小区9号楼1单元2层1室房产三套已冻结,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4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