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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原襄樊大力电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原襄樊大力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2民催3号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原襄樊大力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大力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高文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30005220646213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记载:出票日期2011年4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0日,票面金额66600元,出票人襄樊大力电工有限公司,收款人西安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付款行农行襄阳汉江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骆 斌审 判 员 金 颖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秀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