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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李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李倩,修大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3962884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201、202、204室。法定代表人曹卫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倩,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修大玮,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倩、修大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倩、修大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100648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提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