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行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泗水县人民政府、济宁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水县人民政府,济宁市人民政府,黄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行终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县泉兴路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薛超文,县长。委托代理人陈莉、孙川,泗水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傅明先,市长。委托代理人乔龙飞,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长洪,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居民,住泗水县。上诉人泗水县人民政府、济宁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黄长洪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8行初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黄长洪诉讼请求包含两个部分,申请公开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修厂拆迁处置以及申请公开职工安置政策信息。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认可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修厂已经于2009年拆迁,原告要求公开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修厂拆迁、补偿、处置信息并无不当。关于公开职工安置政策信息,原告不能证明此信息存在,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不认可,因此原告要求公开职工安置政策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判决,一、撤销济宁市人民政府济政复决字[2016]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2016]泗政依复第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三、责令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公开有关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修厂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承担。上诉人泗水县人民政府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处理、处置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车修理厂政策及安排职工政策依据文件”,而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为申请政府拆迁信息;2、泗水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履行了信息公开内容。因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车修理厂等相关企业并未破产,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济宁市人民政府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济宁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的79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泗水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的答复书并无不当;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未涉及泗水县运输公司、汽修厂拆迁的相关内容,且拆迁并不造成企业的处置和职工安置等问题,而原审判决将申请内容及诉讼请求认定为“申请公开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修厂拆迁处置和职工安置的政策信息”,明显与申请内容不符。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黄长洪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卷宗移送本院。本院认为,2016年6月6日黄长洪向泗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在处理、处置泗水县交通局下属企业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车修理厂的政策及安排职工政策依据文件,泗水县人民政府应全面、及时公开本机关掌握的与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车修理厂职工安置有关的政府信息。原审中,泗水县人民政府认可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修厂已经于2009年拆迁,该拆迁信息对于企业职工权益有重大影响,泗水县人民政府应将有关泗水县运输公司车队、汽修厂拆迁补偿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黄长洪公开,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责令泗水县人民政府限期公开上述信息并无不当。泗水县人民政府[2016]泗政依复第2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未能全面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6]8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答复书属认定事实不清,预审法院予以撤销亦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泗水县人民政府、济宁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代理审判员 杜钰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