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恢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海舰、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舰,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孙海舰,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菏泽开发区大通钢材经销处业主,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昌平街369号。法定代表人姜明成,董事长。关于申请人孙海舰申请执行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新华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