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文连诉六沟镇大梁前村二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连,承德县六沟镇大梁前村二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078号原告宋文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伶,承德县下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承德县六沟镇大梁前村二组。负责人耿启华,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文连诉被告承德县六沟镇大梁前村二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宋文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20.00元,由原告宋文连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