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辛玉香与刘长松、徐小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玉香,刘长松,徐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14号申请人:辛玉香被申请人:刘长松被申请人:徐小静因申请人辛玉香与被申请人刘长松、徐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因申请人辛玉香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