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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飞雁与邓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飞雁,邓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飞雁,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学勇,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张飞雁因与被上诉人邓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飞雁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