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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小灵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小灵,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西平县。因吸食毒品,2016年9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地点为驻马店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旭辉,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小灵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李汉鑫、范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小灵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白小灵在西平县人和乡南王店村委其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1、牛某、张某2吸食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小灵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小灵的庭前供述、证人牛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小灵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白小灵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小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小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期间因取保候审顺延至2017年9月15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苑林林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