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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世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世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191号罪犯罗世江,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7)金某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世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世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世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世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世江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