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嘉鹏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嘉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78号罪犯杨嘉鹏,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嘉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4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嘉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嘉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嘉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嘉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嘉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