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642号原告:某某,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路**号。被告:某某,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圣世路南侧**号。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不详。被告:某某,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不详。被告:某某,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4日,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月利率2.5%;签订合同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1500万元汇入被告某某指定的账户内,收到借款后,被告某某出具了收据。上述借款由某某、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退还给原告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湖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