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赵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赵某,冯某,蒋某,张某,齐某,董某,滦南县茳盛奶牛养殖场,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4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被告:赵某被告:冯某被告:蒋某被告:张某被告:齐某被告:董某被告:滦南县茳盛奶牛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胜海。被告:李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被告赵庆增、冯国玲、蒋健、XX、齐广元、董世华、滦南县茳盛奶牛养殖场、李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2元,保全费293.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