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凤艳与谢玉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艳,谢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120号原告:郭凤艳,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阿尔山市。被告:谢玉红,女,55周岁,汉族,现羁押于乌兰浩特看守所。原告郭凤艳与被告谢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因原告郭凤艳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凤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31元(原告已缴纳),原告免于缴纳。审判员 商建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