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29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940号之二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牛秀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泉,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法定代表人:张跃飞,执行董事。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天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