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民初9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芳芳与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芳,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9104号原告:胡芳芳,女,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6号楼5层04单元(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芳与被告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芳芳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芳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芳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霍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