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9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芳芳与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芳,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9104号原告:胡芳芳,女,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6号楼5层04单元(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芳与被告五彩点点(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芳芳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芳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芳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霍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