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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7325沈佩云与章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佩云,章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7325号原告:沈佩云,男,194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章树平,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沈佩云与被告章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佩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元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被告未还款,现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章树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沈佩云现金肆万元正。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审理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证明借款返还情况,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佩云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章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颜从年人民陪审员  李智志人民陪审员  张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雨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