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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金延与赵之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延,赵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延,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赵之阳,男,汉族,住宜阳县。关于张金延与赵之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之阳金融机构存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仝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