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少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少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341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542889XT。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刘少泉,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少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刘少泉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