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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张雪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张雪敬,李贵文,梨树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主要负责人:云连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敬,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贵文,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原审被告:梨树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西街城西委。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雪敬及原审被告李贵文、梨树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庞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