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执保93号 申请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何忠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皂角井(花溪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玮。 申请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31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财产、收益或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3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林民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