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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贵理与陈满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理,陈满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818号原告:王贵理,汉族,农民,住新疆沙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志君,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满军,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刚,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贵理诉被告陈满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王贵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理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王贵理负担。审 判 长  李明达审 判 员  杨俊杰人民陪审员  尤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