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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锐与聂刚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海,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异38号案外人郑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游海,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聂刚,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游海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渝0119财保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聂刚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XXX的房屋。案外人郑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郑锐称,2014年,案外人的母亲代其在重庆市江北区选好一套商品房即前述被查封房屋,由于案外当时未在本地工作,案外人母亲名下有房屋两套,于是协商以案外人表哥聂刚的名义购买此商品房。当时,该房屋的首付款是由案外人母亲转款给开发商。案外人回重庆后,与聂刚签订该房屋所有权协议,约定在房屋可以过户时补办过户手续,证明对该房屋聂刚只有暂时的暑名权并无实际所有权。该房屋接房后,包括按揭款在内的所有款项均由案外人家庭在承担,且该房屋是案外人唯一住房,由案外人父亲、母亲共同居住。综上,法院所查封的房屋系案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游海称,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据申请人所知,被执行人与骆永芬(甲方)曾于2015年9月8日与高雪梅(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借款150000元,甲方以《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涉及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建筑面积74.46平方米)的按揭房屋抵押给高雪梅,而且甲方还委托杜建全代为办理涉及该房屋接房后一切相关事宜并办理公证。以上事实说明案外人与其表兄聂刚伪造事实企图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6月6日,被执行人聂刚及其妻骆永芬以聂刚名义与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该协议项下权益,该权益涉及房屋一套即前述本院查封房屋。2015年4月23日,被执行人聂刚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礼堂支行签订《重庆银行个人按揭贷款合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总金额405000元,贷款期限360个月,抵押物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房屋。2016年4月23日,银行向被执行人聂刚发放合同约定的贷款总金额,由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聂刚收取了上述按揭贷款。2016年3月10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游海与被执行人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游海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聂刚名下的前述房产,本院审查后作出查封聂刚名下的前述房产的裁定,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另查明,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聂刚及其妻骆永芬作为甲方与乙方高雪梅共同向重庆市南川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协议》公证,由甲方向乙方借款150000元,月息1.5分,借款期限为一年,甲方以《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涉及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的按揭房屋一套的剩余价值作借款抵押。同时,甲方委托杜建全代为办理对前述合同项下权益所涉及的房屋接房后的一切相关事宜。上述事实,案外人提供了《重庆银行个人按揭贷款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申请人执行人提交了(2015)渝南川证字第940号码《公证书》复印件等依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聂刚及其妻以《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权益涉及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的按揭房屋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向他人抵押借款事宜,说明聂刚及其妻对该房屋权益享有处置权。案外人称对该房屋系借案外人之名购买,因无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争议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是被执行人,当确认争议房产属被执行人所有;另外,即便如案外人所称系借名购房,也只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间的约定,其效力仅及于协议双方,不足以抗衡房产部门登记的公信力。综上,争议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游海名下当认定属其所有,本院进行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以实际购房人为理由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郑锐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信川审判员  杨帮兰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