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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杰诉被告刘庆忠、余兆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刘庆忠,余姚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935号原告:王杰,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刘庆忠,男,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被告:余姚波,男,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诉被告刘庆忠、余兆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杰承担。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红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