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邵怀玉与李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怀玉,李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285号原告:邵怀玉,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法,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李虎,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怀玉诉被告李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怀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9元,由原告邵怀玉负担。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