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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铁生与被申请人肖友朝、刘桂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铁生,肖友朝,刘桂花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财保12号申请人:周铁生,男。被申请人:肖友朝,男。被申请人:刘桂花(系被申请人肖友朝的妻子),女。申请人周铁生与被申请人肖友朝、刘桂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友朝、刘桂花银行存款或者股票180,000元,并以申请人周铁生的房屋所有权证(祁房权证字第x**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友朝、刘桂花的银行存款或者股票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周铁生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雪华审 判 员  彭志明代理审判员  蔡移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