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君诉被告周广、回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302-1号本院对原告王立君诉被告周广、回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书、(2017)冀0826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26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书、(2017)冀0826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涉及“被告:周广,男,1960年7月1日生人,汉族,市民,住唐山市栾县榛子镇南平庄南排32号,身份证号:130223196007017814。”更正为:“被告:周广,男,1962年7月1日生人,汉族,市民,住唐山市栾县榛子镇南平庄南排32号,身份证号:130223196207017814。”。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